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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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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 201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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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税收政策提示

    1、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公告称,为促进我国交通能源战略转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目录》确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税务机关据此办理免税手续。

    2、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政策事项提示。称自2014年9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的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公告称,为满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增设“预征率%”行次。其中,第13a行“预征率%”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第13b、13c行“预征率%”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试点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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